2013年4月,湖北荆州人刘某以江陵县河山维修局投标名义中标,与钟祥市水电工程所协商由其本人出资建设中标名义工程。 工程完工后,由钟祥市水电站收取工程款。 在施工流程中,刘先生将名义上的强硬水道、砂石路等部分工程转包给江陵县人小张,并商定由小张垫付资金,工程完工后,由钟祥市水电工程处直接汇入小张手中。 停工后,张某拿着江陵县工作监察局发出的帮助处罚的信,找到钟祥市水电工程处王某索要18万元工资和30万元质量货款。 王先生以手续不完备为由拒绝了。
2015年2月4日,临近除夕,张某决心再次讨债,并向合伙人李某、文某求助。 时代,小张也同时喊刘先生,谎称切磋索要案件,强行拘留刘先生,把手机拿走,以免刘先生与外界割裂。 2月5日,张某、李某、文某胁与刘某驱车到达钟祥市水电站,将准备上班的王某夹在车内进入内乱,逃往随州对象。 途中,小张经常对小李、小文殴打小王,并威胁小王马上要全部收工资和质量款48万元。 第二次战书两点,汇款的小张带着小王去了县里,小王自由了。 随后,小张也借了刘先生的手机回家。
为了要求借款,选择了将他人拘留为坏事的阴谋,但没有收到有效的钱。 但是,参加会计的一行人因触犯国法而被判决。 钟祥市监察院建议,会计应当通过流程的一般国法门路。 政府不能强迫人民逆向选择守法的妙计。 如果不这样做,就无法弥补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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