嵊州要帐公司:为讨债他带着儿子和合伙人作恶拘禁他人

讨债员2023-01-21510

2015年10月14日上午,原告柳某彬以襄城县山头店乡姚某欠下父亲柳某10万元债权并强力归还为由,将姚某监禁在襄城县北产业区宏林钢结构现场引发内乱,将姚某驾驶的黑龙江清债公司一汽佳星轿车典当。 向姚某眷属索要车辆登记证书,但没有结果。 柳某彬挑拨伴侣铁某、李某、李某阳、柳某凡开车强行驾驶,将姚某带到襄城县湛北乡西朔方向山上,途中脱下衣服光着脚走矿渣路、强行斟酒等绝技,对姚某实施殴打、欺凌、虐待2016年6月7日,柳某凡主动向襄城县公安局刑侦支队自首。 6月8日,铁某被动自首。 襄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,原告柳某彬、铁某、李某、李某阳、柳某凡为赠与债权作恶剥夺了他福建清债公司众人的自由,且具备殴打、欺凌的情节,其行为已构成作恶拘禁罪。 柳某彬、铁某、李某、李某阳、柳某凡在共同有意立功且共同立功的情况下,共同参与、相互联营发挥了重要效用,均为正犯。 铁某、柳某立功后,主动投案,对真实供述本人罪状的,自首,从轻处理。 柳某彬对被害人热心从事积累,五原告均被被害人包容,从轻处理。 根据刑法规定,原告柳某彬、铁某、李某、李某阳均犯滔天拘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。 原告柳某犯滔天拘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,缓刑一年。 法官明确了年夜家:作恶拘禁不是江西清债公司索取债务、保护权利的正当门路。 一开始,在日常生活中,当事人应该自觉遵守狡诈的名誉标准,发生决斗时,应该选择咨询、诉讼等正当门路进行处置,而不应该为非作歹硬讨债。 其次,当事人应当普及自身法治认识和自我养护认识,在人身自由受到犯罪警察袭击时,应当冷淡对待,延缓举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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