辽阳收数公司:为合伙人借钱殴打 并非依法拘留他人一年刑

讨债员2023-01-27385

梁某因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0月1日刑满释放,短短几个月就5年,为了抵债,梁某作恶将他人拘禁。 日前,湖南省耒阳市大侠法院判决原告梁某犯滔天拘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。

2010年10月29日,胡某从山谷某处乞讨12万美元,此后一直未还清。 2016年1月20日15时许,胡某的伴侣龙某的车在耒阳市蔡伦中路被“小三”、“冬瓜”等人拦下,强行带到耒阳市某疆场。 后来,“老艾”把原告梁某叫到同疆场,帮谷某讨债。 原告梁某随后叫胡某还钱,拳打脚踢,脱下衣服站在车站站在车旁两三个小时。 后胡先生提倡用龙先生的车作为还款。 原告梁某和“老艾”、“小三”到胡某和龙某家拿龙某身份证,起初去耒阳市某二手车,胡某正坐车报警。 当日20时许,耒阳市公安局***欲驾车将原告梁某抓获。

法院认为,原告梁某因恩赐债权,作恶剥夺了大家的自由,并实施了殴打行动,构成了作恶拘留罪。 原告梁某在共同功绩中发挥着重要效用,是正犯; 原告梁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,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,是多次犯的,应当从重处分。 原告梁某在调查阶段能够真实供述本人的立功案例,能够当庭自觉犯罪,有坦白情节,可以从轻处理。 根据以上情况,做出了上述判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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