据了吉林清债公司解,某等人与卞某有经济联系,卞某回到牡丹区沙土镇卞同乡,某与王某于2015年2月11日过中午,到卞某家找到这笔账。 之后,xx先生和王xx先生担心卞xx先生逃跑,驾驶着在前面追赶某xx先生乘坐的浙江讨债公司车的车。 当晚19时许,某在济广高速公路205KM 800M处,抢在卞某的半子王某驾驶的车上停车,指使车辆发生碰撞,造成王某车辆受损。 经过审定,该车受益成本达到16010元。
案发后,行凶男子王某打电话报警,单方面负责解决***。 法院审理后,原告于某将行凶男子王某的车损16010元移交牡丹区法院。
牡丹区法院审理认为,原告在某故意损害他天津清债公司人财产,金额年夜,其行为已形成故意损害财产罪。 原告犯有故意损害财产罪的,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; 判处原告人某储蓄被告人王某经济利益1601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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